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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答疑版 | 著作权法保护建筑设计图吗?

日期:2019-10-18 字号:

本期答主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许继学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许继学法官在第14期“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上对2018年武汉知识产权法庭典型著作权案例进行了权威解读。在此将许法官精彩讲解中的部分内容略作整理,以答疑版的形式呈现给大家。

 

小版:建筑设计图是否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答主: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设计图是用点线面及文字、数字、数据、符号、颜色等为表达元素组成的满足一定设计目标的图形设计,凝结了设计者的智慧和劳动,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类型上,建筑设计图具有指示、指代、说明事物原理的功能,故为图形作品。建筑设计原图、交付的设计图纸、建筑设计报备资料、建筑设计审图资料等信息,都可以作为认定设计作品的权利人的身份证据。

 

此外,建筑作品本身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

 

小版:如何判定建筑设计图是否剽窃、抄袭?

答主:建筑设计图从类型上,有规划图、效果图、建筑设计图、施工设计图等。作为图形作品,其设计必须满足建筑设计规范,具有功能性、实用性、精准性和科学性,比对的重难点就在于建筑设计的专业性。基于建筑设计图纸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技术性强,再加上图形设计表达模糊、辨识难度较大,通常情况下,要识别和判定是否构成抄袭、剽窃的,用肉眼是不够的,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的异同性比对鉴定进行区分和判定。

 

小版:建筑设计侵权判赔数额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主:建筑设计为专项设计、定向设计,不具有通用性质,一旦盗版,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全部损失,原告可以选择合同损失为其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数额。计费标准,可以参照相关部门发布的行业计费标准进行计算。建筑设计图侵权案取证难度大、比对困难、侵权认定复杂,要判定权利方设计图纸与被诉设计图纸之间是否存在可比性、同一性,通常需要启动专业部门的异同性的比对鉴定。这种比对鉴定耗时费力,对原告提出的高额合理费用应尽可能的给予保护。

 

小版:帮助被告修改原告的权利作品建筑设计图的行为(“枪手”行为)应否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主:这一问题涉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合同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判定问题,法律依据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主体具体适用哪种法律,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例的情况决定。依据《合同法》,被告和“枪手”对被诉侵权设计图纸的形成属于共同行为所致,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民法总则》关于委托的规定,在委托状态下,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应由委托方,即被告承担,而与“枪手”无关。依据《著作权法》关于剽窃、抄袭的规定,抄袭、剽窃本质上属于复制行为,复制的结果产生被诉侵权复制品。复制提出及复制受益者应该承担抄袭、剽窃的侵权责任。但是,任何人不能通过侵权去获利,“枪手”非法获利,其非法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判归原告。两被告之间的责任属于帮助侵权形态下的补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必要的共同致害规则,认定两被告之间的行为属于具有明知、通谋的过错,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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