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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利申请
码捷VS新大陆:扫码支付巨头的专利对垒
日期:2018-06-22 字号:大 中 小
扫码支付、扫码骑车、扫码阅读……如今二维码已经遍及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角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5月24日发布的最新数据,2018年第一季度,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09亿笔,金额达7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逾17%和16%。
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码捷公司)和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大陆公司)是研发和生产条码扫描装置的两大巨头公司,各自在条码扫描技术方面拥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同时拥有大量的专利。
2011年,码捷公司的美国母公司向新大陆公司提出其产品涉嫌侵犯了码捷公司的“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16023.5),要求支付专利许可费用。随后,新大陆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013年1月先后两次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多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30余份不同类型的证据。与此同时,码捷公司进行了反击。2012年6月,码捷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新大陆公司告上法庭。
2016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宣布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随后,码捷公司撤销了相关侵权诉讼请求。目前,该案行政诉讼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扫码应用增长迅速
条码技术的发展是伴随物联网概念的兴起而兴起的,物联网顾名思义就是“物物联接的互联网”,在互联网的基础上,物联网将其用户端延伸到了物品和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物件的信息存贮和识别是物物之间、人物之间相联的基础。
如今,随处可见的“扫一扫”成为了我国条码扫描应用最广阔的领域。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国内第三方扫码支付规模达到近80万亿元,同比增长接近300%,扫码支付呈现井喷式增长。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将条码支付业务进行了风险防范能力分级,鼓励使用安全风险防范等级更高的“收款扫码”方式,即收款人通过专业的条码扫描装置,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上的动态码实现支付的行为。
在此背景下,条码扫描设备或将成为商家的标配,在国内迎来更大的发展。不仅如此,根据VDC Research的报告预测,2018年亚太区手持式条码扫码器、固定式POS扫描器和固定式工业类扫描器的市场总规模将达到5.45亿美元,各大厂商纷纷把目标瞄准了这个广阔的市场,提前布局相关专利。
市场竞争引发纠纷
条码扫描技术涉及光学设计、芯片设计、软件开发、通信、计算机等多门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在早年间市场主要被得利捷、斑马技术和霍尼韦尔等大型跨国企业占领。近年来国内企业开始崛起,并以富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对国际巨头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涉案专利权人码捷公司创建于1968年,是世界领先的激光全息条码扫描设备生产商之一,现已加入霍尼韦尔集团。2006年3月,码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的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12年6月,码捷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大陆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其停止生产包括NLS-HR200、NLS-HR2280等型号的条码扫描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悉,2011年,霍尼韦尔集团曾向新大陆公司提出,新大陆公司的相关产品侵犯其同一主题内容的美国专利权和中国专利权,要求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双方当时洽谈未果。
新大陆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主要从事条码扫描技术和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隶属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新大陆公司条码扫描类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同比增长43.28%,现已跻身全球前十行列,成为我国条码扫描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2年4月、2013年1月,新大陆公司先后两次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涉案专利部分无效
据了解,涉案专利主要涉及条码扫描设备中的光学电子电路模块,具体包含了集成电路、手持壳体、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电路、光源和条形码处理模块。其中,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电路是该专利核心技术。
据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涉案专利在现有技术“卷帘式”逐行曝光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卷帘式”逐行曝光顾名思义采用了类似百叶窗开合关闭的方式,一行一行的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曝光和采集数据。这种曝光方式的弊端在于,如果被扫描物体发生了偏移,那么采集到的图像就会变得模糊并且失真。而涉案专利采用了全局电子快门,同时曝光整帧像素,避免了图像模糊和失真的情况出现。
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新大陆公司提交了一件美国专利的说明书作为证据,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中公开的冻结帧快门与涉案专利全局快门是否是指代同一项技术,而对此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
“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可以从技术本职出发确定部分特征之间存在的特定关联。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中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据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从技术本质入手分析,根据扫描器中与快门控制有关的像素内存储器的对比关系可以确定所提证据中的冻结帧快门与全局快门指代同一项技术。
2016年3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码捷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决定结果受到关注
2012年4月、2015年2月,新大陆公司针对涉案专利美国同族专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分别提出了单方复审程序和双方复审程序。2015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双方复审程序中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那么,同族专利为何在中国宣告部分无效,而在美国却维持有效?
据该案合议组介绍,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组仔细研究了美国双方复审决定,该决定基于与我国无效程序中提交的相同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美国同族专利中的某一个特征,维持该同族专利权有效。但该特征在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完全没有涉及,所以我国和美国的决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对此,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郭鹏鹏认为,对于两国作出的不同决定,并不能简单地比较结果,专利法因涉及大量的技术规则而显得晦涩难懂,专利案件也因判断对象主要为技术内容而变得复杂。在个案中,除技术事实难以认定外,还往往存在由于事实与法律杂糅而导致的理解与判断困难。此外,在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因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难以区分,导致技术事实与法律判断难于清晰剥离,使得整个案件的审查或审理过程非常复杂。
在行政确权的创造性审查判断过程中,不仅主观认定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把握,在此基础上对于技术事实的推理判断,以及“技术启示”存在与否的确定也往往难以客观化。该案基于详细的技术调查,清晰界定技术推理判断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在厘清技术实质的基础上,从技术事实出发完成技术推理,清晰区分技术判断与法律判断,很好地把握了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推理。具体到该案的结果,郭鹏鹏分析,虽然涉案专利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经过多个程序后得以维持,但是其维持的基础与在我国的这一专利文本并不相同。这也表明,基于专利制度和程序的复杂性,企业应注意专利文件及其与程序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案件亮点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自动识别技术必然向更高速、更准确的方向发展,因此具有全局电子快门的条形码读取装置或将会逐渐取代具有卷帘式快门的条形码读取装置,成为条形码读取装置的主流和基础技术。我国作为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全球最大市场,涉案专利在条形码识别领域一旦建立技术壁垒,形成市场垄断,可能将重挫国内条形码识别技术产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我国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该案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多次提交意见陈述,以及分多次提交了30余份不同类型的证据及反证,决定中对于案由的记录,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对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码捷公司)和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大陆公司)是研发和生产条码扫描装置的两大巨头公司,各自在条码扫描技术方面拥有很强的研发能力,同时拥有大量的专利。
2011年,码捷公司的美国母公司向新大陆公司提出其产品涉嫌侵犯了码捷公司的“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16023.5),要求支付专利许可费用。随后,新大陆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013年1月先后两次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多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30余份不同类型的证据。与此同时,码捷公司进行了反击。2012年6月,码捷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新大陆公司告上法庭。
2016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宣布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随后,码捷公司撤销了相关侵权诉讼请求。目前,该案行政诉讼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扫码应用增长迅速
条码技术的发展是伴随物联网概念的兴起而兴起的,物联网顾名思义就是“物物联接的互联网”,在互联网的基础上,物联网将其用户端延伸到了物品和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物件的信息存贮和识别是物物之间、人物之间相联的基础。
如今,随处可见的“扫一扫”成为了我国条码扫描应用最广阔的领域。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国内第三方扫码支付规模达到近80万亿元,同比增长接近300%,扫码支付呈现井喷式增长。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将条码支付业务进行了风险防范能力分级,鼓励使用安全风险防范等级更高的“收款扫码”方式,即收款人通过专业的条码扫描装置,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上的动态码实现支付的行为。
在此背景下,条码扫描设备或将成为商家的标配,在国内迎来更大的发展。不仅如此,根据VDC Research的报告预测,2018年亚太区手持式条码扫码器、固定式POS扫描器和固定式工业类扫描器的市场总规模将达到5.45亿美元,各大厂商纷纷把目标瞄准了这个广阔的市场,提前布局相关专利。
市场竞争引发纠纷
条码扫描技术涉及光学设计、芯片设计、软件开发、通信、计算机等多门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在早年间市场主要被得利捷、斑马技术和霍尼韦尔等大型跨国企业占领。近年来国内企业开始崛起,并以富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对国际巨头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涉案专利权人码捷公司创建于1968年,是世界领先的激光全息条码扫描设备生产商之一,现已加入霍尼韦尔集团。2006年3月,码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的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12年6月,码捷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大陆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其停止生产包括NLS-HR200、NLS-HR2280等型号的条码扫描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悉,2011年,霍尼韦尔集团曾向新大陆公司提出,新大陆公司的相关产品侵犯其同一主题内容的美国专利权和中国专利权,要求向其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双方当时洽谈未果。
新大陆公司成立于1999年,总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主要从事条码扫描技术和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隶属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新大陆公司条码扫描类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同比增长43.28%,现已跻身全球前十行列,成为我国条码扫描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2年4月、2013年1月,新大陆公司先后两次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涉案专利部分无效
据了解,涉案专利主要涉及条码扫描设备中的光学电子电路模块,具体包含了集成电路、手持壳体、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电路、光源和条形码处理模块。其中,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电路是该专利核心技术。
据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涉案专利在现有技术“卷帘式”逐行曝光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卷帘式”逐行曝光顾名思义采用了类似百叶窗开合关闭的方式,一行一行的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曝光和采集数据。这种曝光方式的弊端在于,如果被扫描物体发生了偏移,那么采集到的图像就会变得模糊并且失真。而涉案专利采用了全局电子快门,同时曝光整帧像素,避免了图像模糊和失真的情况出现。
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新大陆公司提交了一件美国专利的说明书作为证据,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中公开的冻结帧快门与涉案专利全局快门是否是指代同一项技术,而对此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
“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可以从技术本职出发确定部分特征之间存在的特定关联。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中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据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从技术本质入手分析,根据扫描器中与快门控制有关的像素内存储器的对比关系可以确定所提证据中的冻结帧快门与全局快门指代同一项技术。
2016年3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码捷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决定结果受到关注
2012年4月、2015年2月,新大陆公司针对涉案专利美国同族专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分别提出了单方复审程序和双方复审程序。2015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双方复审程序中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那么,同族专利为何在中国宣告部分无效,而在美国却维持有效?
据该案合议组介绍,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组仔细研究了美国双方复审决定,该决定基于与我国无效程序中提交的相同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美国同族专利中的某一个特征,维持该同族专利权有效。但该特征在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完全没有涉及,所以我国和美国的决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对此,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郭鹏鹏认为,对于两国作出的不同决定,并不能简单地比较结果,专利法因涉及大量的技术规则而显得晦涩难懂,专利案件也因判断对象主要为技术内容而变得复杂。在个案中,除技术事实难以认定外,还往往存在由于事实与法律杂糅而导致的理解与判断困难。此外,在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因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难以区分,导致技术事实与法律判断难于清晰剥离,使得整个案件的审查或审理过程非常复杂。
在行政确权的创造性审查判断过程中,不仅主观认定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把握,在此基础上对于技术事实的推理判断,以及“技术启示”存在与否的确定也往往难以客观化。该案基于详细的技术调查,清晰界定技术推理判断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在厘清技术实质的基础上,从技术事实出发完成技术推理,清晰区分技术判断与法律判断,很好地把握了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推理。具体到该案的结果,郭鹏鹏分析,虽然涉案专利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经过多个程序后得以维持,但是其维持的基础与在我国的这一专利文本并不相同。这也表明,基于专利制度和程序的复杂性,企业应注意专利文件及其与程序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案件亮点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自动识别技术必然向更高速、更准确的方向发展,因此具有全局电子快门的条形码读取装置或将会逐渐取代具有卷帘式快门的条形码读取装置,成为条形码读取装置的主流和基础技术。我国作为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全球最大市场,涉案专利在条形码识别领域一旦建立技术壁垒,形成市场垄断,可能将重挫国内条形码识别技术产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到我国物联网产业的发展。
该案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多次提交意见陈述,以及分多次提交了30余份不同类型的证据及反证,决定中对于案由的记录,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对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