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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技术申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1-17 字号:

房政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南部(房山)科技创新城集聚高端要素,激发创新活力,强化企业主体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奖励和资助预算按照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成立房山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正职;区研究室、区农委、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教委、区文委、区旅游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集聚办、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质监局、区科协、房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处、北京良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北京高端制造业(房山)基地管委会、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管委会、房山中央休闲购物区长阳核心区管委会、中国北京农业生态谷管委会、良乡高教园区管委会、北京西南良乡物流基地管委会主管领导,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及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主任(局长)兼任,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本区从事创新创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鼓励科研院所入驻本区。对新落户本区,有固定研发场所、配套的实验仪器设备,且有明确促进本区产业发展课题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国家级、市级科研院所,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对企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且项目已初步形成产品(服务)等技术成果的,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本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并按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年度内获批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九)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区转化投产的,按其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择优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本区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立项支持,且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按其获得支持资金额度,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对初创阶段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每年开展的联盟工作按其行业影响力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支持。同一联盟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新增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按年度内为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工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工作绩效,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年度内经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合同,按照合同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

第十三条 以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形式鼓励发明创造与运用,包括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国内授权专利奖励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和其它需要资助奖励的专利项目。

第十四条 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国内授权专利奖励。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元。

委托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奖励20000元。每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五个国家。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转化项目,对其利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为企业应付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申报市级以上专利奖励。对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加强科技进步奖励

第十九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对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科技创新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4项。

第二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科技创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申报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凡是以本区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按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和本区科技创新发展情况确定当年支持重点,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征集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后,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或科技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同一项目只能享受本办法中一项政策支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本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经费单独核算,严格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三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限期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房政发〔2005〕1号,根据房政发〔2008〕8号文件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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