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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组织开展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2-26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见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见附件2),即日起开展我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新疆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21年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21年度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划分两批进行。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材料上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
(三)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编制,在线打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文件,并按要求(见附件5)装订成册(正本一册),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后在每批次截止时间之前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四)各地(州、市)科技局、有关园区科技局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的申报信息进行审验,并为企业开具推荐函,存在严重失信及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生产建设兵团辖区企业征求兵团科技局同意后报送。
(五)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与财务专家,按照技术领域分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核发证书编号、颁发证书。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提供材料务必真实、有效,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发现企业偷税漏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自主编制申报材料是企业组织管理水平的体现,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指定、不推荐任何商业服务机构。请申报企业警惕各类乱打旗号、招摇撞骗的商业服务机构,并及时向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将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务必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五、联系方式
崔 奇 0991-4592860
王付娟 0991-3626571
陈 强 0991-3832818
认定咨询QQ群:68061097(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和姓名)
通知及附件下载地址:www.xjkjt.gov.cn 通知通告栏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4.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5. 企业申请材料装订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