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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答疑版 | “赔礼道歉”在著作权法上如何适用?

日期:2019-09-10 字号:

本期答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韦之

 

 

小版:赔礼道歉,这个词感觉像是道德范畴的约束,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7、48条规定了“赔礼道歉”法律责任。那么赔礼道歉在著作权法中具体是什么样的意义呢?

答主: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在很多时候是难区分的,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赔礼道歉就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一个典型。赔礼道歉既然成为了法律规则,它就超越了道德约束力,获得了更强大的功能,或者说效力。

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作品的公开传播,作者具有某种“公众人物”的特征,其名誉、形象等人格利益面对侵权行为尤其脆弱;另一方面,作为精神创作者,作者一般又非常在乎自己的声誉、尊严,以及内心世界的安宁。而侵权人的赔礼道歉有助于使失衡的精神利益天平得到某种程度的复原。

在这方面,赔礼道歉的功能可能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有相当大程度上的重叠,但绝不可能相互取代。

 

小版: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取代不了赔礼道歉?

答主:赔礼道歉与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互相取代。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也有助于惩戒侵权人并且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创伤,但它只是一种蹩脚的替代方案,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一项无法估量的利益,即精神价值进行价格换算。而赔礼道歉恰恰是不借助于其他手段例如货币,直接修复、还原被侵权人的精神完整性,因而效果显著。实践中常常有被侵权人,宁愿放弃经济赔偿,也要侵权人赔礼道歉。当然,如果侵权人拒绝赔礼道歉,这项责任就难以实现,但是,这也正好表明,就算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了,侵权人仍然特别看重自己的尊严,宁愿出大价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愿赔礼道歉。

 

小版:赔礼道歉对法人是否也适用呢?

答主:至于法人能否获得赔礼道歉的问题,我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法律明确肯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而诸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责任形式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人身权利才设计出来的,如果法人不能适用,岂不在很大程度上等于给法人开了张空头支票——记录了利益却不可以支取。其次,法人作为组织体固然是虚拟出来的,但是,我相信没有人能够否定法人的意志,更无法否定法人的利益——因为这等于否定了法人本身。所以,我认为赔礼道歉对法人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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