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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

索来军:软件登记无纸化势在必行|名家专栏 索来军 1月3日

日期:2019-01-04 字号:

索来军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曾任职于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多年从事著作权法律研究和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参与过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订和具体实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任职期间,长期分管作品登记、软件登记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并兼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委员会主任。在2011年7月启动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中,被聘为“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之一。入选2016年度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担任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负责人。著有《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论》,填补了这一领域我国学术和出版的空白。

 

 

 

目前,作为我国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着全国的软件登记工作。2017年全国软件登记数量已经突破70万件,今年有望接近或突破百万件。多年以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本着为著作权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不断克服困难,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顺利地完成了登记工作,保证了我国软件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尤其是2009年3月著作权登记系统上线以来,登记工作初步实现了信息化。登记工作信息化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主要手段,已成为登记机构顺利完成每年登记工作的主要保障。随着著作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不断升级,登记机构对某些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也不断进行合理化改进。但是,也应当看到在目前工作条件下,登记机构面对逐年登记数量的剧增,基本上通过不断增加人员,加班加点才能应对。登记信息系统的运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其主要功能集中在申请人部分申请材料的提交增加了线上填报,对登记信息获取和处理上减少人工操作以及方便加强每个登记案件的流转监控管理等方面。而从申请材料提交的形式,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的审查方式,以及登记档案的保管等方面线下操作,与登记信息系统运行前没有多大的改变。原有的登记材料的寄送、提交、流转、运输和保管所需要的大量人力财力消耗仍然存在,而且随着登记数量的逐年剧增,问题越发突出。在现代信息技术水平快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与服务于软件信息产业的开发和应用相比,目前软件登记的现状越发显得不适应。尽管登记机构想尽办法提高效率,缩短登记时间,但即便如此,对许多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来说,仍然希望加快登记周期。然而,单纯的依靠增加人员来解决登记量问题,和不断增加库房面积用于保存管理登记档案等,都不是长久之计。显然,面对数字环境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软件日新月异的产出和迭代,传统的软件登记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同时,软件登记与其他领域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信息化无纸化水平相比差距越来越大。据了解,目前专利和商标的审查注册已经基本实现了全面的电子化申请,电子申请率分别达到了95%以上和80%以上。近年来登记机构也在某些类别的软件进行在线登记和无纸化的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以说,进一步提高改进软件登记信息化水平,尽快实现软件登记的电子化已迫在眉睫。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软件登记从业人员的良心和责任心所在。

 

一、实现申请材料提交电子化是关键

目前软件登记申请人除了需要提交登记申请表、证明文件,还要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按照一般交存的方式,应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使用A4纸张打印。在登记中,仍然需要提交、处理和保存大量的纸质文件档案,尤其涉及至少60页的软件鉴别材料是软件登记方式落后的最主要的问题。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交,基本实现申请材料提交尤其是鉴别材料提交的数字化、电子化,进而实现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文件全部电子化是解决软件登记方式落后的根本所在。

 

实现申请材料电子化提交可分两步走。

 

第一步,首先实现鉴别材料的电子化提交。

申请软件登记不再要求提交纸介质鉴别材料,而是要求申请者在在线填报申请表的同时上传符合要求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电子化提交将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纸质材料带来的文件流转和保管等方面的压力,减少人员和文件存放和保管的成本。在审查环节,可将目前对纸质鉴别材料的审查转为对在线上传的鉴别材料的审查。从目前来看,在线上传的鉴别材料与纸质鉴别材料在使用上没有区别,其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和作用也不会减弱。在在线提交鉴别材料的同时,仍将保留申请者打印提交在线填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登记机构对于审核通过的软件申请也仍然出具纸质登记证书。

 

第二步,全面实现软件登记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提交。

即实现全部登记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提交。申请者通过注册登记著作权登记系统,在线填报登记申请表,并且按照规定,上传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全面实现软件登记申请材料电子化的难点在于如何保证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目前软件登记均要求申请者在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签章,以保证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这对软件登记尤为重要。由于软件登记无需对申请人提供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对软件登记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成为最低要求。由于申请人改为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不再提供申请人签章,因此,为了保证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引入用户身份实名认证和可靠电子签名的机制成为必要。

 

登记机构自行或者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来提供实名认证与数字签名一体化服务,对申请者的身份和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二、全面实现软件登记无纸化

实现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后,登记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与申请人的互动即可完全通过在线进行。针对结构化的数据,未来登记机构可将部分审查规则植入登记系统,实现“智能审查”。同时,登记证书也可以实现电子化。登记机构不再统一打印纸质证书,改为发放电子版的登记证书。登记申请者自行按需打印证书。

 

对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也将全部转为对登记系统信息数据的管理,同时对登记系统软件、硬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对于登记申请人和相关机构查阅和复制相关数据和档案的需求,除人工调阅和线下复制外,登记系统可以提供电子签名+独立密钥+两步验证的方式进行数据和文件档案的查阅或下载。

 

在全面实行无纸化登记的同时,为特定需要的申请人保留提交纸质材料,发放纸质证书等仍然是必要的。

 

三、软件登记的立法应当适当修改

为了配合软件登记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全面实现电子化,有必要对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在修订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体现有关登记电子化的内容。对登记电子化的相关内容包括其效力作用予以认定。同时,对目前立法中有关鉴别材料的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修订。所谓鉴别材料,相当于其他作品登记中的样本交存。立法当初,出于对源程序保密和简便的考虑,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相关立法没有要求登记申请人在申请软件登记时提交全部源程序或者产品样本,而是要求提供部分源程序以作为鉴别申请人软件的材料。但时过境迁,目前对鉴别材料的要求已经根本起不到鉴别软件的作用,立法者应当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要求,做出既照顾到申请人的顾虑,不增加申请人的负担,又能使提交的材料真正发挥有效作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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