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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百度搜索与文学作家们的版权战升级

日期:2014-01-16 字号:

       9月17日,韩寒等作家诉百度文库一审宣判,让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各自找到了兴奋点。虽然对判赔额度偏低仍有微词,权利人还是乐见法院支持作家维权,判定百度败诉。百度文库则强调,法院判定百度文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一般情况下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也并未支持“关闭百度文库”的诉求。正是在诉讼和争议中,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试图寻求利益关系的平衡。只是目前来看,平衡还远未达成。
  9月6日,盛大文学联合其旗下112位作家发出声明,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3条要求:降低搜索引擎中盗版网站权重,并进而屏蔽盗版侵权网站;搜索引擎根据盛大文学公布、提供的版权清单,在贴吧、文库等文学分享类频道中设立前置审核机制,杜绝盗版内容上传;搜索公司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响应并处理,并及时回馈删除情况及未删除原因。这一声明引发轩然大波,从互联网业内到各大媒体,从作家群体到法律人士纷纷回应,力挺盛大文学作者的维权行为。随后,盛大文学与搜狗、奇虎360相继高调表态,达成深度战略合作。
 
  搜索引擎:适用“避风港”也不能对盗版听之任之
 
  盛大文学和百度搜索积怨已久。自成立以来,盛大文学就一直被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困扰,其首席执行官侯小强也多次召开媒体发布会向谷歌、百度呼吁打击网络盗版。
 
  此次联合声明来得并不突然。“通过百度搜索此次签名的112名作家在盛大文学发布的作品,可以找到14亿个搜索结果,但绝大部分是盗版。为维护签约作者的利益,我们曾多次与搜索引擎公司交涉,希望搜索引擎能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意识,把正版内容链接置于前列,而不是看谁给钱多就放在前面,但始终无果。”盛大文学法务部高级法务王峥介绍,盛大文学一位签约作家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作品时,在前10页都未发现正版链接。
 
  去年,盛大文学诉百度侵犯了《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等作品的著作权一审获胜,被媒体称为出版界起诉百度搜索侵权“首战告捷”。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涉讼作品的信息传播权仅归于原告,却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而通过百度WAP搜索对WEB页面进行技术转码,并非只是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该案判决后,侯小强认为:“百度表现出合作的诚意,‘通知删除’加快了动作,公司与搜狗、奇虎360等其他搜索引擎沟通良好,但在我们看来,他们做得还不够。”
 
  此次声明中,权利人要求搜索引擎减少或屏蔽搜索结果中的盗版网站。王峥认为,搜索引擎公司降低盗版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权重,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近日,谷歌公司搜索引擎技术负责人在其官方博客上发表声明,称谷歌已对搜索结果排序算法进行了更新,将有效降低含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谷歌在技术上能实现的,国内搜索引擎同样也可以做到。”同时,权利人要求百度接到侵权链接通知后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王峥解释:“如果搜索引擎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不予删除,等作品热度开始消退再删,意义就大打折扣。”
 
  “我们对盛大文学的声明完全支持。”百度公关部负责人胡滢对本报记者表示,百度通过不断升级的网页搜索系统反作弊算法,加大对盗版网站的清理并降低其搜索权重,为更多优质的原创网站带来更多流量。同时,百度设置有投诉通道,对于存在盗版行为以及内容质量差的低质站点予以打击。“我们也再次提醒所有站长,如果网站采用盗版内容,百度将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胡滢表示。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按规定删除链接的,适用“红旗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也就说,虽然权利人可以呼吁搜索引擎积极作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权益,但是从现行著作权法角度看,为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并未规定搜索服务提供者过高的注意义务。当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也不能对所有侵权搜索结果听之任之: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对于“明知或应知”的侵权内容,应主动屏蔽或删除。
 
  文库贴吧:内容存储商需尽善良管理人义务
 
  联合声明第二条直指文库、帖吧等提供内容存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要求其增强事前审核义务。刚刚获胜的韩寒诉百度文库案则成为权利人加大维权的最好筹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百度文库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通常采用被侵权人通知,再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方式来制止侵权。因此,在韩寒诉百度文库一案中,百度文库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确知道或者有理由应当知道”(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存在,成为关键。法院综合考虑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涉案图书的知名度、韩寒与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认为百度有理由应当知道侵权文档未被删除或者屏蔽,存在主观过错。
 
  中国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乐见法院判决对于权利人的支持,百度文库给本报发来的邮件中则强调:“对于作家维权联盟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双方都不否认的是,正是因为权利人的积极维权促使百度文库积极整改。
 
  胡滢介绍,为了从源头遏制盗版内容的传播,百度文库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反盗版机制。一方面不断加强投诉管理,通过绿色举报通道、内容检举系统等举措,接受来自版权方和网民的投诉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以从源头上阻止侵权作品流入网络。不过,从此次声势浩大的联合声明来看,权利人对于百度文库的事前审核效果仍不满意。
 
  陶鑫良表示,相对于搜索引擎,作为内容存储服务提供者的百度文库对于用户上传内容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诉讼中,法院判定内容存储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的情况会更多。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存储空间提供者承担的是善良管理人或者说理性人的义务。若课以内容存储网站以主动监督的义务,主动监管海量信息会增加网站负担,终究影响互联网自由、开放和资源共享理念的理念。
 
  编后
 
  百度文库引发的争议不是新事,也不可避免。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磨合中寻求平衡,争议只是过程中的片段之一。
 
  作家联名“讨伐”百度不难让人想起,几年前唱片公司对百度MP3音乐搜索的围攻。争吵中,双方清晰了网络传播中权利的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始明确定位改进模式。争吵后,百度MP3从昔日权利人眼中的盗版源头蜕变成正版作品的推广渠道。
 
  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数字内容传播中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避风港”原则及“明知和应知”情况下的“红旗原则”。不过,随着每一种新的数字传播形式的出现,仍然需要在诸多案例中明确具体原则的具体适用。
 
  以往的案例表明,追求平衡的过程不一,但是遵循的原则大体相同。首先,“网络即自由”不是“网络即盗版”,“避风港”不是网络服务者的免死金牌。其二,网络服务不是洪水猛兽,权利人只有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让著作权在网络传播中得到有效使用,各方才能共赢。
(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仁 姜旭)来源:国家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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