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著作权 >> 作品著作权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

答疑版 | 使用音乐作品需要取得哪些授权?

日期:2019-01-25 字号:

小版:一首歌曲《爱之湖》分别由小王谱曲,小李填词,他们谁是著作权人呢?

 

答主: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诸多作品类型之一。小王是曲作者,小李是词作者。一般情况下,二人对各自创作的内容分别享有著作权。

 

小版:唱片公司A想邀请小张来演唱《爱之湖》,制作录音制品并发行。需要取得谁的授权呢?

 

答主:唱片公司需要分别取得小王和小李的授权。“制作录音制品并发行”涉及到音乐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复制权和发行权是著作权中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小王、小李分别作为《爱之湖》的著作权人,除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外,还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小版:如果在线音乐网站提供唱片公司A制作的《爱之湖》的播放、下载服务,那么都需要取得哪些人的授权呢?

 

答主:这种在网站上播放、下载歌曲的方式,首先涉及到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音乐网站首先需取得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A的授权,此外,还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小王、小李和演唱者小张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权利人之间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代为授权并转付报酬。

 

小版:唱片公司B想翻录歌曲《爱之湖》,那么还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吗?

 

答主:对于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爱之湖》,除非小王、小李声明过不得使用,则唱片公司B可以无需取得小王、小李授权重新录制,但需向小王、小李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是法定许可的一种情形。所谓“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著作权法》直接获得的作品使用许可。

 

小版:一家食品公司选择《爱之湖》的音乐重新录制后作为电视广告中的音乐,但根据广告内容重新创作了歌词,需要取得谁的授权?

 

答主:就音乐作品来说,词和曲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分别使用。如果食品公司仅使用了音乐作品《爱之湖》的原曲,并未使用原词而是重新创作了歌词的话,那么仅需取得曲作者小王的授权,无需取得词作者小李的授权。

 

小版:在超市播放《爱之湖》的唱片需要取得谁的授权?

 

答主: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表演权,需要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表演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经营者通过技术设备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实务中有很多因在其经营场所内侵权播放音乐作品而被法院判赔的案例,应当引以为戒。如果词曲作者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使用者应向音著协取得许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