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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北京高院资深法官答疑之二:如何判断作品的版权归属?

日期:2018-10-15 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在第7期“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上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文中简称《指南》)进行了重点解读。在此把亓法官精彩讲解中的部分内容略作整理,以答疑版的形式分三期呈献给大家。完整内容请看文末视频。

 

问:如何判断作品的版权归属?

 

答主:在权利归属方面,《著作权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归属判断原则,即署名推定原则。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最后一款明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结合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著作权归属于署名为作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署名是我们来推定著作权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要素。

 

问:为什么要用署名来推定作者,然后推定权利归属呢?

 

答主:法律规定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作者创作完成了作品,所以享有著作权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符合公平公正的观点。由于创作活动是作者私密进行的,社会公众是看不到的,所以在著作权法中就设计出一套制度来推定谁是作者、权利归属于谁,这就是署名推定原则。

 

问:如果A在B的作品上署了自己的名字,根据署名推定原则难道作品的著作权就归A所有了吗?

 

答主:不可否认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但毕竟是个别和少数的。《著作权法》在设计署名推定原则时,同时设计了一个平衡机制。大家注意“推定”两个字,就是说根据署名推定出来你是作者,你享有著作权,但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话,那么这个署名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A的作品被B偷署名了,A只要能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真正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就归属于A。应该说这套制度设计平衡了各方利益,经受了实践的检验。

 

问:很多电影片尾会有很长一段“署名”字幕,包括制片人、出品方、主演、造型等等,如何判断到底谁才是电影的著作权人呢?

 

答主:《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现在的影视作品一般都不会明确用制片者来署名,而是署名制片人、出品方、联合出品方、荣誉出品、联合摄制等等,各家称谓都不同,非常混乱。但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又恰恰在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占非常大的比例,因此《指南》专门对影视作品署名确定权利归属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署名推定原则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初步证据原则。没有署名的时候,如果要主张权利,就必须提交一个证据,这就是初步证据原则。司法解释里有相关规定,比如底稿原件、著作权的版权登记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3.1条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指南》中3.1条比司法解释多了一个“权利人声明”,就是类似本节目版权归某某所有的权利说明。《指南》把这种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人的方式放在第一顺位,希望影视剧行业能够通过权利声明的方式来规范署名,相关参与方很多不要紧,但要注意把权利归属写清楚,比如:本电影版权归**、**所有等。

 

如果在影视剧中确实没有权利人声明,那么就推定出品方为著作权人,没有写明出品方的,就推定摄制方为著作权人,拍摄许可证等证照上的署名只作为参考放在最后顺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10.4条

“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参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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