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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法如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

日期:2018-09-01 字号:

小版:体育赛事节目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么?

 

答主:首先要明确体育赛事节目与体育赛事有本质的区别。

 

体育赛事属于一种竞技性的比赛项目,整个过程并非来自预先的编排和设计,而是充满了各种偶发性和不可复制性,参赛选手在赛事中所展现的力量与技巧,无论其动作是否为独创,都不会被认为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美感为目的。所以,赛事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它是在体育赛事的过程中通过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制镜头的切换、特定画面的回放、主持人的讲解等环节而制作形成的电视直播节目。为了让广大观众获得最佳的收视体验,摄制的过程融入了创作者赛前的充分思考与设计。包括不同机位的选取设置、不同的讲解风格、编导对镜头的不同切换、场内外细节的特写回放等在内的直播过程,虽然包含随意和即兴发挥的成分,但蕴含着更多的却是大量个性化的智力创造。因此,体育赛事节目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小版: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有观点认为应按照作品进行保护,也有观点认为宜按录像制品进行保护,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主:从我国现有的司法案例及法学观点看,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确实存在“作品说”和“制品说”两种认识。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关键在于双方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判断方面有不同的理解。简言之,持高独创性的观点者认为节目的摄制属高智力投入行为,宜将其界定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而持低独创性的观点者认为节目摄制属一般性的智力投入,建议将其界定为录像制品。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录像制品在保护程度方面有明显的差别,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范围要远大于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制品享有的权利范围,所以对体育赛事节目做出何种法律定性,将直接影响节目组织者(著作权人)的权益。

 

我个人认为,摄制体育赛事节目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突破赛场的局限性,使更多的场外观众能够同步收看赛事的进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赛事广播形成的商业价值是最大的,赛事节目组织者的广播利益也最需要保护。特别是大型的体育赛事,前期组织(包括摄制)成本很高,如果立法不能赋予体育赛事节目组织者以控制广播行为的权利,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广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比如无线广播、对广播的转播、互联网转播等)的话,将直接导致赛事相关方(比如与赛事摄制者签订独家转播权许可合同的电视台)收视率的下降以及赛事广告收入的锐减。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广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录像制作者对录像制品则不享有这项权利。所以,为避免保护不力的情况出现,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录像制作者权进行全面扩充的现状下,宜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这更有利于保护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人的广播利益。

 

小版:电视台对其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享有哪些权利?

 

答主:电视台想要直播某一体育赛事节目,需要提前向体育赛事的组织方购买转播权,未经赛事组织方许可的节目播放属于侵权行为。当电视台获得了授权,合法接收了节目信号并进行播放后,就对其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被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广播组织权。

 

需要指出的是,电视台获得的广播组织权是基于节目的播放,而非节目的摄制。无论该体育赛事节目是否为电视台自己摄制,只要是电视台合法播放的,就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比如,中央电视台播放FIFA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时,是向国际足联支付了高额的费用购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全媒体转播权的。观众所看到的比赛直播画面并非央视工作人员现场摄制,而是由国际足联摄制团队提供,再加上中央电视台体育解说员现场解说,一并制成节目信号后通过卫星传送到中央电视台进行播放的。尽管世界杯赛事节目非央视摄制,但央视作为广播组织在我国境内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仍享有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电视台对其合法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的广播组织权主要涉及两类,一个是转播权,一个是录制、复制权。其中,转播权控制的是其他电视台同时播出本电视台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的行为,其他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本电视台的节目信号并转播,属典型的侵权行为。录制权控制的是将电视台播出的节目通过录制而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节目的有形复制件的行为。复制权控制的是对该复制件进行再次复制的行为。未经许可的录制、复制行为同样被我国著作权法所禁止。仍以FIFA足球世界杯为例,未经许可将央视播出的对世界杯足球赛现场转播画面和声音录制下来并制成光盘出售的,就侵犯了央视的广播组织权。

 

小版:利用互联网转播电视台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需要获其授权么?

 

答主:当然需要。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互联网转播”,它是指把通过无线或有线系统传播的电视信号转化为数字形式在互联网上同步播放的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广播组织的转播权控制互联网转播这种行为,但这并不影响电视台借助其他法律如《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经许可的互联网转播行为施以法律救济。就在今年的足球世界杯开赛前夕,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也发布了《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其中明确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书面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通过互联网转播和点播世界杯体育赛事的行为。

 

事实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观看电视节目被越来越多用户所接受,很多电视台为此开发自己的互联网直播平台,或以合作的方式授权互联网平台传播电视节目。如果这种传播是未经许可实施的,就会侵害电视台的利益,不仅造成大量观众的分流损失,更影响了电视台的广告收入。对于已花重金向体育赛事组织方购买了全媒体转播权的电视台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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