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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资深法官答疑之一:什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日期:2018-09-28 字号:大 中 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在第7期“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上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文中简称《指南》)进行了重点解读。在此把亓法官精彩讲解中的部分内容略作整理,以答疑版的形式分三期呈献给大家。完整内容请看文末视频。
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定义是什么?
答主:作品是著作权法最核心、最基本的概念。著作权法第三条用列举的方式呈现了作品的概念,“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了9个类型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对各类作品的含义做了进一步说明。如何理解作品,如何判断原告主张的是否构成作品,我们就是从这个定义出发判断。在《指南》中,明确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4个方面,第一,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其中“自然人的创作”是法和条例中没有提到的;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第四,可复制。
问:《指南》中为什么特别强调作品应该是“自然人的创作”?除了人还有谁可能创作“作品”?
答主:作品是创作产生的,是人的智力成果,创作的过程就是把我们内心的思想和情感,借助一定的符号外在化表现出来,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心理和实践活动,只能靠人的思维实现,也就是说创作只能是自然人来完成的。也有人说“不是有法人作品吗?”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创作的事实行为,法人作品是拟制法人作为作者,其作品本身也是自然人创作完成的。
在美国有一个野生动物协会以一只冠猕猴的名义起诉摄影师侵犯小猴自拍照片著作权的案例,今年四月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法官做出的裁判认为“这只猴子,乃至所有的动物,由于它们不是人类,因此根据把版权案规定缺乏法定地位”,从诉讼主体资格角度没有支持诉讼请求。那这只猴子自拍的照片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觉得不是,因为它不是自然人的创作。
此外,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发展越来越迅猛,人工智能可以写诗、作曲、写新闻,甚至人工智能写的小说在日本还通过了某文学奖的初审,这确实对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根据《指南》作品应该是“自然人的创作”的要求,显然把机器人创作的表达排除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之外。因为到现在为止,人工智能的发展只是在应用人的智能,并没有产生人的思维活动,没有把自己的思想情感外在化的过程,所以目前阶段,人工智能创作出的所谓“作品”,还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将来会不会有变化,就要看技术的发展。
问:那强调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用是什么呢?
答主:之前很多人在谈到作品这个概念时,不太重视领域的问题,但领域的限定恰恰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它排除了三个领域之外的智力成果,人类的智力成果是很多的,比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但都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限定实际上划分了著作权和工业知识产权。第二,它排除了没有体现文学、艺术、科学之美的表达形式。比如,在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有关机构侵犯其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和其他权利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广播体操不展现文学艺术之美,亦不展现科学之美,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广播体操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发保护。”
问:如何判断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
答主: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概念,没有独创性就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独创性的定义,有时法院也会有不同的认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五条可以作为理解独创性概念的佐证,“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也就是说独创性包含两个方面,独和创,“独”就是独立完成,“创”就是具有创作性。《指南》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独创性如何判断,规定了两个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同时,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理解独创性有这么几个要点:第一,指的是“表达”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比如抽象的节目模式就很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独立创作完成,不是剽窃别人的,如果两个不同的人分别独立创作,恰好创作出的作品完全相同,每个人都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今年有两名美国摄影师就在几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拍摄了公园海浪的照片,两张照片极为相似,这种情况下,两人的照片都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完全是一种巧合,各自享有著作权,当然这种情况非常少见。第三,是创作性,创作过程一定要体现作者的选择、安排和个性。
问:创作性的标准似乎很难把握,需要有多高的创作性才能成为“作品”?
答主:这确实是一个经常被讨论到的问题。存在这么几种情况,一是付出一点劳动就有创造性的“额头出汗”原则,现在已经基本被抛弃了;二是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对创作性有较高的要求;三是折中的观点,也就是有一定的或者基本的创作性就可以。《指南》选择的第三种观点,没有明确说创作性应该达到一定的高度,不过从一些条款可以推论出来,比如《指南》2.4条“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与保护。”反过来也就是说还是要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要说到具体的标准,可能还是要在个案中去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