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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法官答疑之三:著作权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8-10-18 字号:大 中 小
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在第7期“中国版权共享课堂”上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文中简称《指南》)进行了重点解读。在此把亓法官精彩讲解中的部分内容略作整理,以答疑版的形式分三期呈献给大家。完整内容请看人民网现场录制视频(文末有链接)。
问:大家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比较关注侵权责任的问题,著作权侵权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主:侵犯著作权的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应视情况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四种;但是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侵权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判令停止侵权是必须的吗?
答主:按照一般的原理,但凡侵权成立的话,被告一定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在个别案件当中可以不停止侵权。如果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有违公序良俗,或者违反了比例原则,可以不判令停止侵权,宜根据案件情况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或者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
比如某区计生委未经许可使用了某公司的设计在区人口文化园建造了一座雕塑,该公司要求停止侵权,也就是拆除这个雕像。但法院没有判定停止侵权,原因是人口文化园是一个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其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如果拆除已经建成的雕像,会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法院没有判定拆除雕塑作品,但是在赔偿数额中有所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比例原则是笼统的规定,其背后隐含的是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利益失衡等等这些要素的综合考量。
问: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
答主:著作权法中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也是按照这样的先后顺利来确定赔偿额的,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才适用法定赔偿额。权利人不能一上来就主张法定赔偿,法院一定是从权利人实际损失,到侵权人违法所得,然后才能使用法定赔偿,这是三个方法的顺位。
问:裁量性赔偿是另外一种新的赔偿方式是吗?
答主:裁量性赔偿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是指在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办法,该办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裁量性赔偿并不是独立于前述三种赔偿方法之外的新的赔偿方法,仍然是以计算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方法之下的一种计算方法。
裁量性赔偿不等于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有一定的计算依据,仍然需要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只是这个在案的证据不能非常精确的计算出原告到底损失了多少,被告到底是获利了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裁量性确定一个赔偿的数额。法定赔偿是在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以合理方法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的情况下使用,而且有上限的限制。
问:侵害著作权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令公开赔礼道歉?
答主:赔礼道歉只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如果原告因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主张赔礼道歉,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需要注意的是,赔礼道歉不等于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考虑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并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赔礼道歉分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上网等方式的赔礼道歉)和私下的赔礼道歉(道歉信)。如果情节确实非常轻微的话,很可能不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只要书面致歉就可以。比如,被告用了原告一张照片,又及时停止了图片的使用,在只侵犯了署名权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判令非公开的书面致歉。甚至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当庭口头致歉,并由法院记录在案,也可以不再判令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