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冬奥会开幕式的节目视频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冬奥会开幕式的节目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明确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作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
首先,就独创性而言,虽然各届冬奥会开幕式的环节大体相同,包含了倒计时、文艺表演、入场仪式、宣誓环节、圣火点燃等,但各主办国所采用的表现手法和演绎方式截然不同,所展现的文化内涵和表达的主题各有特色。将本国文化与奥运精神相结合进行演绎,凝聚了开幕式导演和主创团队的创作智慧,给予观众视觉享受,具有较高程度的智力投入,符合作品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其次,目前冬奥会开幕式普遍通过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向全世界传播,符合作品对于“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求。同时,这些表达不是按照特定的模式进行的唯一性表达,并不是单纯的智力机械性的或智力技艺性的劳动,相反在节目内容的编排和设计、现场灯光和配乐的选取、对参与者表演活动的指导等方面都反映了参与创作者独特的安排和个性化的选择,体现了创作者较高程度的创造性。而且奥运会开幕式完全可以固定在一定载体上进行再现、传播。综上,冬奥会开幕式节目视频应当被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
2、冬奥赛事节目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要明确冬奥赛事与冬奥赛事节目有本质的区别。
冬奥各项赛事属于竞技性的比赛项目,绝大多数展现的是冰雪运动的速度、力量或技巧,尽管运动员们完成的每一个动作、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由其自身意志所支配,但是其最终目的并不是为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成果的美感,也并非是对其思想的表达,且不可复制,因此不属于作品。但冬奥赛事存在特例,诸如花样滑冰等艺术性很强的运动表演有其预先的编排和动作设计,结合背景音乐的选择与搭配,兼具独创性与艺术美感,可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而将冬奥赛事编排成节目则不同。冬奥赛事节目是冬奥赛事的载体,可进行直播、转播等,能以一定形式呈现。因此,独创性便成为其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冬奥赛事节目由多台摄像机提供的赛事直播画面,前期制作的节目和现场解说等组成。摄制者通过机位的选择、慢镜头的回放位置、多路画面的切换以及运动员教练员的特写镜头,来体现节目的独创性。此外,冬奥赛事节目不仅仅是还原比赛现场,节目中邀请的解说嘉宾、赛前宣传MV和高光时刻集锦等会给观众带来不一样的体验,这恰恰也是独创性的一种体现。因此冬奥赛事节目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3、开幕式节目和赛事节目分别属于什么作品类型?
就《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前八种具体分类来看,开幕式较难归类于其中任何一类作品。但开幕式汇集了音乐、舞蹈、杂技等法定作品,也包含了升旗、入场仪式、宣誓、烟花表演等非作品内容,开幕式主创者将这些作品与非作品进行统一编排、串联以呈现震撼的视觉效果和美感,这种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和创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作品,属于汇编作品。
对于赛事节目来说,其直播的连续画面可归类于《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结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视听录制品的定义,视听作品具有活动图像的特征。赛事节目经过人为切换、选择镜头,可形成连续画面且带有伴音,符合视听作品的基本属性。在司法实践中看,从过去的定性困难,到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引入“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可以避免陷入用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强行定义赛事节目的困境,也弥补了将其定性为录像制品所带来的保护不足。
4、冬奥会开幕式节目和赛事节目具有怎样的权利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和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由以上定义可较为清晰地看出权利归属,但冬奥会的版权保护存在其特殊性。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规定,“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和数据,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展示、再创作、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虽然《奥林匹克宪章》并非国际公约,但对于奥林匹克组织的成员国和奥运主办国具有约束力,且中国奥委会的有关章程明确提出“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由此可以看出,国际奥委会独占性享有与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因此,冬奥会开幕式和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实际归属国际奥委会。
5、冬奥会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播、报道和展示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行为,特别是赛时线上盗播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根据情况,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视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近期,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集中行动着力整治未经授权通过广播电视、网站(APP)、IPTV、互联网电视等平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加强对电商平台等重点网站(APP)、比赛场馆周边等重点区域、商品生产集中地和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市场的版权巡查,重点整治制作、销售涉冬奥侵权盗版衍生品的违法行为。其中,北京快速侦查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在冬奥赛事节目著作权纠纷中,还可能涉及相关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平台提供存储空间这种情形。此时,对于平台的责任问题,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知晓用户上传并传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视频,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放任侵权行为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